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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23 | 背对背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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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信用证  中间商  转让  外贸  佣金 
在贸易实务中,中间商分别同实际用户和实际供应商签订有供应和采购合同,实际用户向中间商开出一个不可转让的信用证时,中间商不能直接转让这个信用证,但可以要求与其有往来的银行以该信用证为保证,以其为申请人,以实际供应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这个信用证就是背对背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和背对背信用证在处理业务上,有许多相同之处,但性质上有着根本的区别,那就是“可转让信用证”的原证和转开的新证是同一个信用证,即保证付款的是原开证行。而“背对背信用证”与原证是两个信用证,由新证的开证行向实际供应商保证付款,原开证行想向原受益人(中间商)保证付款。

    可转让信用证和背对背信用证,都是中间商为了隔断实际供需两方直接接触而撇开中间商,从而损害中间商利益所采取的技术手段。而且中间商通过可转让信用证和背对背信用证,可以将其中间利润直接留下来,而不受实际买卖双方的挟制。同时包括实际采购商的详细资料和中间商的利润这些商业秘密得以被保留。因为有的供应商或采购商在完成交货收汇后,不履行对中间商的佣金支付义务,说白了就是耍赖,致使中间商的利益遭受损害,甚至实际供应商方直接与实际采购商接触而撇开中间商。这其实也是不遵守“游戏”规则和耍小聪明的表现。因为凡“游戏”必定都有规则,否则必定扰乱秩序,致使“游戏”无法进行。

    在贸易活动中既然有中间商(外贸公司就是中间商)这个行业存在,必定有他存在的道理。因为中间商在贸易过程中发挥了一定的桥梁作用,同时也付出了一定的劳动,从而获得应有的报酬(包括佣金或差价)理所当然,而且受法律所保护。再者,实际供需双方都接受包含中间商利润在内的价格,那么就没有必要再做损害中间商利益的事情,那样做其实也是有损自己信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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